吴中区加快医药和生物技术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作者:来源: 吴中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全区医药和生物技术产业发展,促进国家火炬计划吴中医药产业基地建设,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培育新的主导产业和医药、生物技术骨干企业,根据国家、?⑹杏泄毓娑ǎ?岷衔庵星?导剩?" />
文章来源:吴中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区医药和生物技术产业发展,促进国家火炬计划吴中医药产业基地建设,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培育新的主导产业和医药、生物技术骨干企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吴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吴中区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独资或内资企业及相关机构等。
第二章 支持领域和方向
第三条 医药和生物技术产业是指应用重组DNA技术、单克隆抗体技术、细胞培养技术、生物反应器、蛋白质工程、克隆技术、干细胞技术、分子模拟技术、生物信息学技术、体外诊断技术、高通量筛选技术等,以医药和生物技术资源为基础的产业。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是:
(一)传统医药和生物技术产业,包括:
1.发酵类产品,重点是氨基酸、酶制剂、维生素等;
2.天然药物,重点是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提取物、新型食品及健康食品等;
3.化学合成药物及制剂;
4.医疗器械及医辅材料;
5.医药包装;
6.医药流通等。
(二)现代医药和生物技术产业,包括:
1.现代医药生物产业,重点是基因药物、人用疫苗、生化药物、医用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生物医学材料、生物医学工程、现代中药等;
2.农业生物技术产业,重点是转基因农作物、现代育种、生物农药、生物兽药、生物肥料、花卉组织培育等;
3.工业生物产业,重点是生物环保、生物材料、生物能源等;
4.生物技术设备研发与生产;
5.生命科学前沿产业,重点是生物芯片、纳米生物、生物信息、干细胞技术、组织工程技术、动物克隆等;
6.生物科技服务及医药外包服务业,重点是医药产品注册申报、医药临床前及临床研究CRO、专利代理及保护、生物技术成果交易等。
第三章 财税政策
第四条 支持医药和生物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苏国税发〔2006〕107号)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第五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医药和生物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精神,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医药和生物企业申报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依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高新〔2009〕214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四章 产业培育引导专项资金
第七条 区政府设立1000万元/年的医药和生物技术产业培育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专门用于扶持全区医药和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其扶持对象、标准按第8—16条执行,申请、管理按第五章执行,实行专款专用。对产业发展有突出带动作用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
第八条 对国内外生物技术企业在吴中区进行投资,其中内资企业投资规模超过1亿元人民币,外资企业投资规模超过2000万美元的项目,将优先提供土地及相关配套资源,并自企业经营之日起,两年内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8%的奖励。
第九条 鼓励支持各类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对区内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进行投资、借贷和担保。凡由创投公司投资支持的中小企业,给予创投公司投资额10%以内的配套支持,但总额不超过50万元。凡由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企业,给予20%的贴息支持,但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对在吴中区新设立的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其办公用房租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部分,在两年内按最高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租用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最高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对进驻各类专业科技创业园,且从事医药和生物专业领域的初创型科技企业,经认定后,前两年内给予最高3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后两年内给予最高2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的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区内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研发活动,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获得资金支持的,优先给予资金配套,区本级科技经费优先立项支持。企业研发取得重大成果的,由引导资金给予奖励。其中:生物医药类以取得SFDA(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药证书为标准,对临床研究费用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50万元奖励;临床研究费用在1000—5000万元(含)的给予150万元奖励;临床研究费用在5000万元—1亿元(含)的给予300万元奖励;临床研究费用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医疗器械类以获得生产注册证书为标准,给予20—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他生物技术类以取得农作物新品种、新兽药、新农药、新肥料等新产品证书为标准,给予20—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一)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当年度新建的院士工作站,按上级下达经费的1:1配套支持,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给予奖励10万元。
(二)由我区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与具有独立资格的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新建的紧密型研发、实验基地或产学研合作联合体,给予奖励2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从区外引进重大技术成果在我区实现产业化。以技术交易合同或评估价为标准,500万元(含)以下的,奖励20万元;500—1000万元(含)的,奖励50万元;1000—2000万(含)的,奖励1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提高技术资质,对新通过国家GMP认证、GCP认证、GLP认证的企业或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对实现与发达国家双边或多边互认的技术平台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区内企业的产品获得FDA(美国)注册或EDQM(欧盟)注册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与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支持实行有机衔接,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按就高原则只享受一次区级财政经费支持。
第五章 专项资金申请、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由区发展医药和生物技术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负责管理。区医药和生物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引导资金的具体实施和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可向区发展医药和生物技术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引导资金的支持。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和近期经营状况介绍;
(二)企业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等相应的企业资产、资质等说明文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个人资料;
(四)专利、知识产权或其它科技成果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销售、纳税情况等的证明材料;
(六)企业引进高端人才的证明材料;
(七)其它与申请引导资金相关的材料。
第十九条 区发展医药和生物技术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包括对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的认定和对企业是否具备申请引导资金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在初审的基础上,提出对企业或项目是否支持的建议方案,报区发展医药和生物技术产业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 经区发展医药和生物技术产业领导小组批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申请企业签订财政经费使用责任书,并与区财政局共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相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 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项科技创新扶持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医药和生物技术产业科技创新创业的扶持力度,优化科技创新创业政策环境。对于符合《关于加快吴中区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吴委发〔2008〕74号)所规定的奖励条件的事项,给予相应政策扶持。对于列入上级科技计划的医药和生物技术的指令性计划项目,按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扶持。对于列入国家“863”、“973”计划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按1:1的比例对企业获得的项目经费给予配套资金扶持。
第二十二条 支持鼓励区内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培育、引进创新创业人才、领军人才和重点人才,待遇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吴中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吴委发〔2010〕45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专利保护的企业和个人,按照《关于实施吴中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吴财行〔2004〕第66号、吴科〔2004〕第25号),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进驻吴中区科技创业园的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研发机构,按照《关于促进吴中区科技创业园发展的实施意见》(吴政发〔2006〕3号),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第二十五条 对于符合《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奖励条件的国内外技术交流、成果展示或商品展览会,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第二十六条 对于符合《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16号)奖励条件的医药和生物技术服务外包企业,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第二十七条 鼓励建立医药和生物技术产业协会。支持在医药和生物技术产业领域建立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支持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在规范会员行为、制定行业标准、维护行业权益、组织行业交流、加强政企沟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引导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其它扶持政策资金按现行财政结算体制分级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3年,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三十条 如上级和相关政策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医药和生物技术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