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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吴中区商务转型升级的实施细则

作者:来源: 点击数: 951发布时间:2015年2月5日

    为积极应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变化,适应转型发展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努力稳外贸、求发展,促进商贸流通繁荣稳定,实现商务局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对商务转型升级政策进行全面调整。
    一、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一)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度完成的实绩进行奖励。接包合同额每1万美元奖励100元人民币,离岸执行额每1万美元奖励200元人民币。超上年度基数部分再分别按每1万美元奖励100元人民币和200元人民币。(接包和离岸奖励从高不重复享受,新注册企业减半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接包合同额和离岸执行额为当年度经商务部确认的数据,拨付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二)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获得或升级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等国际认证,给予实际认证和升级费用50%的补贴,企业已享受国家、省、市级认证和升级费用补贴的,差额部分给予50%的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力促商贸流通繁荣稳定
   (三)促进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稳定增长。“限上”企业,当年零售总额同比增长15%、25%以上的(含15%、25%),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新增“限上”企业,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做强做大。在吴中区新开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型商贸企业,营业面积达10000平方米(餐饮企业3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对总部在吴中区的法人企业,每增开1家连锁店,给予5万元奖励(连锁店纳税地在吴中区)。
   (五)引导商贸集聚区建设。规划引导特色商贸集聚发展,对经区商务部门评定的特色商业集聚区或特色商业街区,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特色商业街区,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六)推进品牌和标准化建设。鼓励商贸企业品牌提升,对中华老字号企业每年给予3万元传承保护补助,对新获此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商贸行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5万、8万元奖励。鼓励商贸企业标准化建设,对获得“美食吴中体验店”、“旅游购物示范店”称号,给予 5~10万元奖励。鼓励研发吴中特色产品(商品),对获得认定且规模生产、销售的特色购物新产品(商品),给予5~10万元奖励。
   (七)促进会展业全面发展。为促进吴中区会展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太湖国际论坛会展载体作用,对在吴中区内举办的展览会给予奖励。
    三、促进全区电子商务集聚发展
   (八)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提升。经区政府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入驻产业园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0%给予补贴;产业园内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不含土建费)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产业园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每实现5亿元,给予园区主办方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省级以上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由商务部门命名)称号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做大做强。新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线运行半年以上,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用户每达2000个,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电子商务平台吸纳区内企业上网交易,每吸纳1家奖励平台企业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推动电子商务应用。传统企业或专业市场分离成立独立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并运行一年以上的,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年度网上销售额每实现1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市、省、国家商务部门表彰的优秀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一)提升电子商务行业服务水平。对区内行业中介组织承办区商务部门委托的电子商务应用培训、学术交流、调研、统计监测或电子商务新技术、新产品展览等活动,给予活动承办方必要经费补助,补助总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企业“走出去”
   (十二)鼓励境外投资。对新批准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服务业企业、农林养殖企业和境外研发机构,且当年开业的,予以一次性补贴。其中,中方协议投资额在500万(含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补贴人民币3万元;中方协议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补贴人民币5万元。
   (十三)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发境外资源。外经企业通过境外子公司带动本地母公司进出口,按进出口额,每美元补助人民币0.01元。单个企业年补贴上限为人民币20万元。
   (十四)鼓励企业开展古建文化类对外工程承包。对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企业,按其执行的对外承包工程年营业额予以一次性补贴。其中,营业额在50万(含50万)美元以下的,补贴人民币5万元;营业额在50~100万(含100万)美元的,补贴人民币10万元;营业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补贴人民币15万元。
    五、其他
   (十五)本细则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