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吴中区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作者:来源: 点击数: 886发布时间:2013年9月13日
(吴中区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为加快转变工业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工业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推进我区千企升级、创新转型步伐,特制定如下若干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为目标,以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为核心,通过扶优扶强,不断优化工业产业结构,促进我区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奖励范围
在本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并在本区国、地税部门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三、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对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的扶持力度,特设立工业转型升级引导资金,每年由区财政安排8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作为市级以上项目配套资金。
(一)推动新兴产业发展。(2000万元)
1.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等七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对新能源、新材料等七大新兴产业产业化重大项目,投资总额内资项目超1亿、外资项目超2000万美元的,给予其不超过项目设备投资额10%的奖励;对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重要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专项发展基金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单个企业的奖励总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对进入新能源、新材料等七大新兴产业基地或集聚区租用厂房的新兴产业企业,每年给予20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
2.加快新兴产业基地建设。对获得国家、省和苏州市战略新兴产业基地、特色产业基地、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和10万元的奖励。
3.鼓励建立新兴产业联盟。对新成立的新兴产业联盟或行业协会每年给予5万元的活动经费资助。
4.鼓励新兴产业民营企业加快发展。对当年产值超亿元、增速超30%的新兴产业列统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连续三年销售收入增速超30%的新兴产业成长型、科技型企业,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做强做优。(2000万元)
1.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对新评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首台套装备认定但未列入省级资金扶持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2.鼓励民营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竣工后经认定,按其关键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给予4%以内的奖励,单个企业(集团)或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年销售收入上台阶的企业给予奖励:达到年销售收入200亿元目标的,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达到年销售收入100亿元目标的,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达到年销售收入50亿元目标的,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
4.鼓励企业管理创新创优。对获得国家、省管理创新优秀企业和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质量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5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苏州市长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5.鼓励企业加快信息化步伐。对当年获得两化融合省、苏州市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两化融合省、苏州市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优秀软件产品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软件企业通过CMMI2、CMMI3、CMMI4、CMMI5级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40万元的奖励,由低级别向高级别认证的,奖励差额部分。
(三)支持企业节能减排。(500万元)
1.凡企业当年应用节能新技术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投入资金在200万元以上,以企业为单位,年环比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实际节能量,给予200元/吨标煤的奖励。
2.凡企业当年被评为省或苏州市节能循环经济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3.凡企业当年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经信、环保部门审核验收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四)加快推进“退二优二”。(2500万元)
1.鼓励企业对外转移。对不适合在我区发展的相关产业的企业,支持对外转移,凡向苏盐合作园区等上级政府指定区域进行产业转移的,投资5000万以上,奖励10万元,投资1亿以上,奖励20万元。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及关闭计划的企业,根据淘汰设备数量,按设备金额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的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支持企业节地挖潜,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提高建筑容积率和土地利用率。对低效厂房进行改造、提高建筑容积率和土地利用率的,每新增5000平方米及以上生产厂房的奖励5万元,新增1万平方米以上生产厂房的奖励10万元。
4.对“退二优二”腾出土地,用于继续发展工业的镇(区),当年新增工业土地的给予1万元/亩奖励。
四、其他
1.本意见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由经信局会同区相关部门制定。
2.本意见有关扶持政策,当年中同企业不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享受。
3.本意见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4.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至2013年12月31日,原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