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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作者:来源: 点击数: 560发布时间:2012年7月26日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药品监督行政复议工作的有效开展,明确行政复议工作的职责,使行政复议过程进一步规范化,及时准确地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并结合我省药品监督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监督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复议工作中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出,并监督其纠正,必要时依法直接予以纠正。
    第五条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名单应报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对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本部门或者下级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指导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并对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注册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八)认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