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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医药行业商会会员大会制度

作者:来源: 点击数: 829发布时间:2017年1月17日

             (2017年1月13日苏州市吴中区医药行业商会三届一次理事会会议通过)
 
   一、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数量多于200个的,可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织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
   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三)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和监事长(监事会主席);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四、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五、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七、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八、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九、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