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医药行业商会章程
作者:来源: 点击数: 685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6日
(修订稿,2019年4月15日苏州市吴中区医药行业商会四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苏州市吴中区医药行业商会,英文译名为:Suzhou City Wuzhong District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苏州市吴中区医药行业商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同业公会组织通则》的有关规定组建,是苏州市吴中区医药行业同业企业、其他相关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国家发展医药产业的方针和政策,履行行业服务、自律、代表和协调职能,为企业服务,完成政府授权委托的行业管理工作,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引导本区医药企业实行规范化管理,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本区医药行业共同发展。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苏州市吴中区工商业联合会,登记主管机关是苏州市吴中区民政局。本会同时接受吴中区工商业联合会、吴中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西路3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会员的桥梁和纽带,当好政府管理医药行业的助手;
(二)引导会员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优秀建设者;
(三)组织会员之间开展交流和合作,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四)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帮助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帮助会员企业做好业内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及其管理工作;
(五)教育会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本会章程和行业自律协会公约,促进行业自律,倡导公平正当有序竞争;
(六)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
(七)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本行业的统计、行业调查、行业评比、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八)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帮助开拓国内外市场,推进会员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各省、市医药行业界的交流和合作;
(九)组织会员参与公益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十一)完成吴中区工商业联合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依法经过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苏州市吴中区医药行业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愿意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五)在本区取得营业执照的医药企业和与医药行业相关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与医药行业相关的本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本区设有分支机构、连续营业6个月以上的非本区登记的医药企业或者与医药行业相关的经济组织。
本会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本会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入会通知书》及会员单位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举办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有请求帮助解决问题的权利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和各项活动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行业的共同利益,加强行业自律;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及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监事(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且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常设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是本会的专职管理人员。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根据本会发展情况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名誉职务,包括名誉会长、顾问。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以党组织建设引领商会政治、思想、组织建设,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指导本会党建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在社会组织建设和医药行业发展中,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包括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四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四十一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建议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每年收缴标准是:会长单位30000元,副会长单位 12000元,理事单位3000元,会员单位1000元。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用于本会日常办公开支、出版会刊、聘用人员工资和补贴、对外联络交流活动支出和其他合法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苏州市吴中区工商业联合会的指导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会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投入人(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修订稿)经2019年4月15日苏州市吴中区医药行业商会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