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医药行业商会民主决策制度
作者:来源: 点击数: 123发布时间:2017年1月17日
(2017年1月13日苏州市吴中区医药行业商会三届一次理事会会议通过)
为使本会遵照宗旨要求,履行职责,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推动商会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办会,把商会建设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决策制度是本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发扬民主,充分发挥广大会员单位和各级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推进决策的科学性、民主化,是商会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凡涉及商会的重大事项、重要决策都必须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由半数以上参会代表表决通过。
二、本会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议事和决策制度,充分发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作用,健全民主决议程序,保证工作方向和提高工作效率。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应当在《商会章程》、《商会理事会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理事会应当严格按照会员大会和本会《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领导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
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均须认真研究,并通过办事机构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好落实。
三、本会全体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具体按照《吴中区医药行业商会会员大会制度》执行。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分别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具体按照《吴中区医药行业商会理事会制度》执行。
五、坚持集体领导下的会长、秘书长分工负责制。凡重大决策都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会长、秘书长作为商会的法定代表人和日常工作的召集人,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积极负责地开展工作,将商会的民主决策落到实处。
六、本会认真听取广大会员单位意见,做好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凡重大事项和决策,事前都要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倾听会员心声,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使商会各项决策更科学、更实事求是。
七、民主选举形式和表决方式,具体按照《吴中区医药行业商会民主选举制度》执行。
八、秘书长应当安排秘书处工作人员,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做好记录。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理事、常务理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理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监事确认签名
九、本制度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